1.适用范围
2.合同订立
3.价格与付款
4.交货和风险转移
5.订单最低金额
净值低于 100 欧元的订单可能需要支付额外手续费。
6.所有权保留
在全额付款之前,货物始终是我方的财产。在结算过程中,保留的货物将作为我方应收账款余额的担保。
7.退货
8.冷藏货物的特殊条件
9.取消权
我方提供的交易属于《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规定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此,《德国民法典》第 355 条规定的消费者取消权排除在外。我方产品不享有任何退货或取消权,尤其是药品,除非另有合同约定
缺陷必须立即向我方报告,最迟在收到货物后 3 天内。发现隐藏缺陷后也必须立即报告。
我方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处理个人数据。客户有权随时了解、更正、删除或限制对其数据的处理。数据保护政策可随时在我方网站上查看。
1.受药剂师委托
受药房委托,根据 AMG 第 73 条第 3 款的规定从国外采购医品时,我方以药剂师的名义、账户并以代理人身份执行。若订单为授予药品批发商,而药品批发商将此订单转予我方的,此条也同样适用。
2.非约束性信息
有关药品的信息(如供应情况、价格、成分、效果)不具约束力。这也适用于有关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替代药品是否在德国获得批准的信息。
3.订货方授权
若我方收到货物订单,此货物的交付或使用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则订购行为视为客户已获得授权购买此货物并将按照适用规定使用货物的声明。
4.价格调整
a.价格调整授权
若在合同订立后,法律框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 AMG 第 73 条第 3 款的进口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交货国的法规或制造商的定价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医品的购买价格大幅上涨,则我方有权对约定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允许调整的原因还包括对进口成本有重大影响的汇率波动。
b.涨价限制
价格调整仅允许在必要范围内对增加的成本进行补偿。价格调整应仅限于因交货国变化或汇率波动而导致的具体成本增加。
c.通知义务和取消权
我方将立即通知买方价格调整的意图及其原因。若价格调整超过最初商定购价的 10%,买方有权在收到通知后两周内撤销合同。若价格调整是由于法律变化或涉及制药法的制造商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则不在取消范围之内。
5.不得退货
法律禁止退还无缺陷药品。若将此类货物退还给我方,则仍须支付我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我方将通知客户销毁退回的货物。我方将根据要求出具销毁声明。
6.召回
当外国制造商召回我方受药房委托而采购并已交付的药品,我方将告知药房撤回。药房将药品寄回给我方并支付邮费,我方再将药品转交给制造商。一旦我方收到制造商的退款或赔偿,我方将在扣除己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将其全额支付给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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