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业务条款 (GTB)

一、一般条款

1.适用范围

  1. 本《一般业务条款》 (GTB) 适用于我方向国内外客户的所有销售。本 GTB 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所规定的企业。除非我方在个别情况下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买方的冲突或偏离条款将不予承认。
  2. 最新版本的 GTB 可随时在本公司网站上调取。
  3. 本 GTB 不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所规定的消费者。另有条款适用于消费者。

2.合同订立

  1. 我方报价可随时更改,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明确指定其具有约束力。
  2. 合同仅通过我方书面订单确认或货物交付而订立。
  3. 买方下达的订单应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仅通过订单确认或交货,我方才接受该要约。

3.价格与付款

  1. 我方价格为净价,另加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在开具发票后 14 天内付款,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3. 若逾期付款,我方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88.2 条的规定,按欧洲中央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 9% 的利率收取滞纳金。

4.交货和风险转移

  1. 除非明确指定交货期,否则交货期不具约束力。
  2. 交货方式为 Saarbrücken 工厂交货。当货物可供买方提取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3. 除非另有约定,发货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5.订单最低金额

净值低于 100 欧元的订单可能需要支付额外手续费。

6.所有权保留

在全额付款之前,货物始终是我方的财产。在结算过程中,保留的货物将作为我方应收账款余额的担保。

7.退货

  1. 原则上,无缺陷货物不得退货。在例外情况下,经事先授权,可以退货。
  2. 对冷藏货物或特殊药品适用单独的退货条件。

8.冷藏货物的特殊条件

  1. 冷藏货物按照 GDP 准则(药品良好分销规范)交付。必须保证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冷链规定。
  2. 冷藏货物需要特殊的温控包装和运输,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
  3. 除非买方能证明冷链始终得到保持,否则冷藏货物原则上不得退货。
  4. 一旦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或承运人,买方即承担保持冷链的风险。

9.取消权

我方提供的交易属于《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规定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此,《德国民法典》第 355 条规定的消费者取消权排除在外。我方产品不享有任何退货或取消权,尤其是药品,除非另有合同约定

  1. 责任
  1. 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我们应承担无限责任。在轻微疏忽的情况下,我们仅对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造成的损失负责。
  2. 仅在违反基本合同义务(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才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以合同中可预见的典型损害金额为限。
  3. 除非强制性法律条款规定了进一步的责任,否则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1. 质保

缺陷必须立即向我方报告,最迟在收到货物后 3 天内。发现隐藏缺陷后也必须立即报告。

  1. 数据保护

我方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处理个人数据。客户有权随时了解、更正、删除或限制对其数据的处理。数据保护政策可随时在我方网站上查看。

  1. 最终条款
  1. 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我方营业场所。
  2. 若买方为商人,则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我方营业场所。
  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除外。
  4. 若本 GTB 的任一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采购外国药品的附加 GTB(《德国医药法典》(AMG) 第 73 III 条 AMG)

1.受药剂师委托

受药房委托,根据 AMG 第 73 条第 3 款的规定从国外采购医品时,我方以药剂师的名义、账户并以代理人身份执行。若订单为授予药品批发商,而药品批发商将此订单转予我方的,此条也同样适用。

2.非约束性信息

有关药品的信息(如供应情况、价格、成分、效果)不具约束力。这也适用于有关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替代药品是否在德国获得批准的信息。

3.订货方授权

若我方收到货物订单,此货物的交付或使用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则订购行为视为客户已获得授权购买此货物并将按照适用规定使用货物的声明。

4.价格调整

a.价格调整授权
若在合同订立后,法律框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 AMG 第 73 条第 3 款的进口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交货国的法规或制造商的定价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医品的购买价格大幅上涨,则我方有权对约定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允许调整的原因还包括对进口成本有重大影响的汇率波动。

b.涨价限制

价格调整仅允许在必要范围内对增加的成本进行补偿。价格调整应仅限于因交货国变化或汇率波动而导致的具体成本增加。

c.通知义务和取消权
我方将立即通知买方价格调整的意图及其原因。若价格调整超过最初商定购价的 10%,买方有权在收到通知后两周内撤销合同。若价格调整是由于法律变化或涉及制药法的制造商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则不在取消范围之内。

5.不得退货

法律禁止退还无缺陷药品。若将此类货物退还给我方,则仍须支付我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我方将通知客户销毁退回的货物。我方将根据要求出具销毁声明。

6.召回

当外国制造商召回我方受药房委托而采购并已交付的药品,我方将告知药房撤回。药房将药品寄回给我方并支付邮费,我方再将药品转交给制造商。一旦我方收到制造商的退款或赔偿,我方将在扣除己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将其全额支付给药房。